近期,疫情防控形勢嚴峻,
根據日前海南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
防控工作指揮部發布的
《關于進一步壓實“四方責任”
從嚴落實常態化防控措施的通知》明確,
以下15種情形
納入懲處的違反疫情防控行為。
疫情防控人人有責
來了解一下
1.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,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;出入小區、超市、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不佩戴口罩、拒不配合開展體溫監測、不按規定“掃碼亮碼”的人群。根據情節,可處警告、罰款、拘留。情節嚴重的,以尋釁滋事罪、妨礙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。
2.封控、封閉小區的居民違反有關規定,擅自外出、聚集。根據情節,可處警告、罰款、拘留。情節嚴重的,以尋釁滋事罪、妨礙傳染病防治罪、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。
3.拒不服從人民警察、疫情防控部門采取的防控措施,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、警戒區、檢查站(點);不按規定報告,隱瞞、謊報病情、旅居史、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。根據情節,可處以警告、罰款、拘留;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,以妨礙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。
4.居民和企業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毒工作;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。根據情節,可處以警告、罰款、拘留;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,以尋釁滋事罪、妨礙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。
5.以暴力、威脅方法阻礙醫療救護人員、疫情防疫人員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。根據情節,可處警告、罰款、拘留;情節嚴重的,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。
6.毆打、侮辱、威脅醫務人員及服務保障人員,擾亂醫療機構及隔離觀察點正常秩序。根據情節,可處警告、罰款、拘留;情節嚴重的,以涉嫌侮辱罪、尋釁滋事罪、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。
7.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、病原攜帶者,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,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,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;在各類場所中發現的健康碼為黃碼、紅碼的人員,不按照規定在原地等候處置,遵守隔離醫學觀察或者居家健康監測規定。根據情節,可處以警告、罰款、拘留;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,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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